(2016)浙1081行审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孙君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孙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81行审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陈某。被执行人孙君华,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07)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其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执行标的的建筑物现状已发生变化,且无法分割执行,需对新形成部分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标的的建筑物现状现已发生变化,现申请人以需对新形成部分进行调查核实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撤回(2007)第21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灵飞审判员 王达云审判员 陈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芬温岭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合议时间:2016年10月21日下午16时合议地点:温岭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阮灵飞审判员王达云审判员陈锦峰书记员:杨芬陈锦峰:申请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孙君华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本人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温土资罚[2007]第21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因申请执行标的的建筑物现状现已发生变化,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次申请,本人认为应予准许。王达云:同意陈锦峰意见。阮灵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建筑物现状现已发生变化,现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本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