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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文中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66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负责人陈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文中,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王文中信用卡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3646.02元,执行费为175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苏E×××××,本院另案已于2015年10月22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因未能控制上述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王文中名下有一套按份共有且占有份额为百分之一的位于汾湖镇北厍社区元鹤荡南侧金鹤绿岛13幢-50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xxx)。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王文中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被本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目前正在服刑当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付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苏E×××××,本院另案已于2015年10月22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因未能控制上述车辆,故实际上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王文中名下有一套按份共有且占有份额为百分之一的位于汾湖镇北厍社区元鹤荡南侧金鹤绿岛13幢-506室房产(所有权证号:xxx)。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王文中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被本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目前正在服刑当中。现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金XX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