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刑更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万国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1142号罪犯万国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6日被假释。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牡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万国华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3)菏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万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万国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万国华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万国华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三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国华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