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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肖国芳与施武林、昌松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国芳,昌松,施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1666号原告:肖国芳,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著荣,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艺,余庆县白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昌松,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武林,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国芳诉被告施武林、昌松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肖国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国芳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肖国芳负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