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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卜春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12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1,男,1982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温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卜×1在明知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赵×支付开票款19万余元,让赵×为自己虚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税额共计135848.88元,价税合计9349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卜×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邱×、刘×、宋×、李×、卜×2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情况、税务登记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1无视国家法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卜×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卜×1系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涉案税款已补交,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卜×1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卜×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卜×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孟祥贵人民陪审员  朱金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嘉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