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包财儒与王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财儒,王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包财儒被执行人:王兴发本院执行的包财儒与王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兴发偿还申请执行人包财儒借款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6000元,剩余案款2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65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铁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