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北屯市顺通建材厂与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屯市顺通建材厂,付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兵1001民初657号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经营场所新疆北屯市光明路以北工业物流园区。经营者:马卫忠,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建平,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与被告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建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付建平偿还材料款46400元及利息2978元,合计4937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北屯市顺通建材厂变更利息2978元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材料,2012年至2015年被告陆续偿还部分材料款,尚欠原告材料款46400元,并于2015年5月31日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被告付建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至10月,被告付建平在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处赊购苯板等材料。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材料款,2015年5月31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464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付建平购买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苯板等材料,应给付相应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46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北屯市顺通建材厂材料款46400元,并自2016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8%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4.44元减半收取517.22元、保全申请费490元,合计1007.22元,由被告付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