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2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巴尔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巴尔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14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巴尔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巴尔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普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601.5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巴尔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陕西巴尔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