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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双妹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双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597号罪犯张双妹,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05)昆刑三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五年六月八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七年七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545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463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双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双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老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双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双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