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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景贵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贵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23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景贵东(绰号“黄毛”),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2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贵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贵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景贵东等人在本市闵行区梅陇镇镇政府门口,酒后因琐事与梁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景贵东用手将梁某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皖A4XX**”的英菲尼迪JX35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坏后逃逸。经估价,被砸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9,538元。同年8月9日,被告人景贵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景贵东已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6,000元并已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景贵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某、景某某、刘某、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简要经过、搜查笔录、抓获经过,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刑事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贵东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景贵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赔偿相关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及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贵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景贵东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赵轶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