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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默罕默德.萨克里 MOHAMED SHOKRY EBRAHIM KHALIL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016刑初369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默罕默德·萨克里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刑初3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MOHAMEDSHOKRYEBRAHIMKHALIL),阿拉伯埃及共和国人,住埃及。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杨吉军,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方泽帆,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员。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李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及其辩护人杨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于2015年11月5日乘坐MS958航班(埃及开罗—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工作人员查验,在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名下托运的2个行李箱及其以他人名义托运的2个行李箱中均查获海马干制品,共计净重95千克。经鉴定,上述海马干制品皆为棕海马和欧洲海马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人民币38万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查获的海马干制品95千克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辩解其携带的海马干制品只有49千克,是用来赠送朋友,并不是出售牟利,也不知道携带海马干制品入境中国是犯罪,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杨吉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默罕默德·萨克里涉案的海马干制品为95千克不实,应当为49千克;2、涉案海马干制品的价值认定不当;3、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在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其行为应当构成自首;4、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的主观恶性小,涉案的海马干制品被当场收缴,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于2015年11月5日乘坐MS958航班(埃及开罗—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海关工作人员查验,在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名下托运的2个行李箱及其以他人名义托运的2个行李箱中均查获海马干制品,共计净重95千克。经鉴定,上述海马干制品皆为棕海马和欧洲海马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价值人民币38万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广州海关走私违法案件线索移交表、受案登记表、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立案情况。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关罚没财务取样记录点、罚没财务入库清点表。证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5年11月11日扣押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海马干制品95千克,2015年11月6日扣押默罕默德·萨克里三星手机、苹果手机各一部。3.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签认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登机牌原件及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于2015年11月5日乘坐MS958航班(埃及开罗—广州)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4.行李箱照片、部分行李条、行李牌原件及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有两个箱子,两个行李箱的行李条号码分别是0077MS831470和0077MS830964,箱子里面是海马干,其中行李条号码为0077MS831470的原件已遗失。证人SHABAN、REZK均声称其行李牌项下的行李箱为默罕默德·萨克里所有。5.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对默罕默德·萨克里的行李箱及人身查验记录。证实萨克里在广州白云机场口岸进境时,携带两个行李箱,行李箱中共有海马干共49.34千克。6.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对SHABAN的行李箱及人身查验记录。证实SHABAN于2015年11月5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携带一个行李箱,行李箱中有25.4千克海马干。7.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对REZK的行李箱及人身查验记录。证实REZK于2015年11月5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入境时携带一个行李箱入境,行李箱中共有海马干制品共24.6千克。8.查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16时左右,三名埃及籍的男性旅客(分别为姓名MOHAMEDSHOKRYEBRAHIMKHALIL,埃及籍/姓名:EHABAHMEDMAHOUDPEZK,埃及籍/姓名:AHMEDMOHAMEDKAMALALISHABAN,埃及籍)被选查岗位关员确定为重点查验对象,指引其一同进入海关检查区接受检查。查验关员对该三名旅客的行李检查后,在其行李箱内分别查获海马干49.34千克、24.6千克及25.4千克。两名当事人EHABAHMEDMAHOUDPEZK和AHMEDMOHAMEDKAMALALISHABAN均称海马干为MOHAMEDSHOKRYEBRAHIMKHALIL所有。遂将其三人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9.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默罕默德·萨克里、SHABAN、REZK三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的出入境记录情况。10.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旅检处查验作业单。证实默罕默德·萨克里曾于2015年8月13日乘坐MS958航班持护照从白云机场海关入境,因行李检查机被查验出携带2箱海马干,该行李被作为退运处理。11.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局侦查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1)默罕默德·萨克里乘坐MS958航班于当日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入境,经过海关检查区选择无申报通道,经海关关员查验,在默罕默德·萨克里携带的两个行李箱中检获疑似干海马毛重约49.34公斤。从其同行的朋友AHMEDMOHAMEDKAMALALISHABAN和EHABAHMEDMAHOUDREZK的行李中分别查获干海马约25.4公斤和24.6公斤,共计毛重约99公斤。AHMEDMOHAMEDKAMALALISHABAN和EHABAHMEDMAHOUDREZK当场指认所携带的物品为默罕默德·萨克里所有,默罕默德·萨克里也曾供认在案。(2)默罕默德·萨克里自述其共携带三个行李箱入境,其中两个藏有海马毛重约49.34公斤。另一个装个人行李,经甄别后其个人其他物品已经交由其同行人自行取走。同时,默罕默德·萨克里供述其携带的干海马准备带到广州交给“廖先生”,并提供“廖先生”的手机号码139××××1628,经查,139××××1628号码为广州市荔湾区清平药材市场“海龙药材商行”刘金宝的关联手机号码。12.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该批来自埃及的海马样品主要由两个海马种组成,分别是Hippocampusfuscus和Hippocampushippocampus,对应的中文学名为棕海马和欧洲海马。该结果是随机抽检所得,不排除样品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海马种。海马属的所有海马种类都被列入华盛顿公约(CITES)的附录二中,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棕海马和欧洲海马均被列为易危物种(VU)。所检测的海马干品,是中国传统的中药材,中药材批发市场对于这种规格的海马的报价是4000-6000元/公斤。各地普通商户的零售价则为批发价1.2-2倍。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376号,该公告批准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对海洋鱼类承担《附录》中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工作。13.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5]第377号鉴定报告。证实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于2015年11月6日送检疑似海马干制品,总净重95千克。该鉴定中心采用形态学方法鉴定出送检的95千克海马干制品为脊索动物门辐鰭亚纲海龙鱼目海龙鱼科海马属物种。注:根据CITES附录规定海马属所有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II。14.证人REZK的证言。我今天乘坐MS958航班(开罗—广州)到达广州时,我为同行人拉了1个行李箱,走未申报通道,在这个行李箱里检查出海马干毛重24.6公斤。我和我朋友SHABAN一起在开罗乘坐飞机前往中国广州,我们在开罗机场见到了SHABAN的一个朋友,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那个人说他带了好多行李,希望我们能帮帮忙,能帮他拿一下行李,我们就帮他拿了两个行李在开罗登机并在广州白云机场落地后,我和朋友SHABAN再次帮他拿了行李走出来,在门口查验时被扣下来了。在之前我们不认识,我是第一次来中国。我来过广州旅游。我在埃及开了一家公司,这次过来也是看一看中国的市场。我帮SHABAN的朋友拿这些行李没有收取一定报酬,说里面装的是一些玩具。我不知道我帮拿的行李中装了什么东西。我没有打开过行李箱看过。装有海马干行李票上有我名字是因为在开罗登机时,因为我朋友认识的那个人行李太多,就用了我的行李额度来托运。我是在海关查验时才知道里面装的东西是海马干,我从来没有见过海马干。我不清楚埃及对海马干是否有管制规定。证实REZK带的行李箱中的海马干制品共24.6千克不是其本人所有,是帮SHABAN的一个朋友拿的行李箱。15.证人SHABAN的证言。我今天乘坐MS958航班(开罗—广州)到达广州时,我为同行人拉了1个行李箱,走未申报通道,在这个行李箱里检查出海马干毛重25.4公斤。我和我朋友REZK一起从开罗乘坐飞机前往中国广州,我们在开罗机场见到了MOHAMED,MOHAMED,他是我的朋友,我大概在两个月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MOHAMED,MOHAMED,他带了好多行李,看见我们的行李比较少,希望我们能帮帮忙,能用我们的行李额度帮他托运一些行李,于是我和我的朋友REZK我们就帮他拿了两个行李托运,以我和我的朋友REZK名字托运,在开罗登机之后在广州白云机场落地后,我和朋友REZK再次帮他拿了行李走出来,在门口查验时被扣下来了。我是第三次来中国,8月和10月来过。我来广州旅游和购物。我帮MOHAMED拿这些行李没有收取一定报酬,我不知道我帮拿的行李中装了什么东西,MOHAMED说里面装的是一些玩具,我没有打开过行李箱看过。我是在海关查验时才知道里面装的东西是海马干,我从来没有见过海马干。我十月份过来是与MOHAMED同行来中国,当时我没有帮MOHAMED拿行李,我不清楚埃及对海马干有无管制规定。证实SHABAN的行李箱中共25.4千克海马干制品不是其本人所有,而是帮MOHAMED(萨克里)带的行李箱,行李箱中25.4千克海马干制品是MOHAMED所有。1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叫刘某乙,现在广州市荔湾区六二三路246号清平药材市场1层A1档口“海龙药材商行”做生意,档口主要经营海马、海龙、海针、海蛇等海产品,这些货主要从汕头、北海、厦门等地购买,少量是别人送来档口。“海马”也是这些地方购买,我们店面没有购买从埃及过来的海马。我们不懂外语,不可能和外国人交流,以前有中国人带过外国人来问价,我们不可能去和外国人商谈,而且现在国产的海马干都质量好。海马干只分大小、干湿、新鲜,按大小、干湿度、新鲜度不同,大约每公斤3000-4000人民币不等。我们档口有领营业执照,我们是合法买卖海产品的。如果真有外面货的话,也是少量的,是中国人送来的,有外国人跟后面,我们是和中国人交谈看货给钱,价钱适当就要,我们无法分清它是哪里来的,进不进口我们不懂。我不知道海马干是受国际公约保护的。139××××1628的电话号码不是我的,印象中我有个亲戚用过。曾在档口用过。我不认识你们出示的照片中叫“默罕默德·萨克里”的人。证实清平药材市场没有收购过外国人送来的海马干,清平药材市场老板不认识默罕默德·萨克里。17.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1月5日,我和朋友一起乘坐MS958航班(开罗—广州),于下午4时许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经过海关时走无申报通道,海关从我携带的行李中查到海马干制品共大约49千克,从与我一起入境的另外2个朋友带的行李中也查到一共大约50千克海马干,这些都是我带进来的,是我让朋友帮推过海关的。这些海马干是我在埃及的城市买的,1千克大约200到300美金,一共用了大约1.5万美金。我把海马干带进来中国,是给我一个叫“廖先生”在广州的中国人。廖先生的情况我不知道,我手机有他的电话139××××1628,准备去酒店,然后打电话给他他就会来,我给他们的海马干,廖先生会付给我大约2万美金,我除去开支后可以赚大约3000美金。我不知道海马干是濒危动物受国际公约保护的,所以经过海关时,没有向海关申报。在开罗我让朋友EHABAHMEDMAHMOUD和AHMEDMOHAMED他们的行李额度帮我托运,二个都是二十多千克。我与他们也不是很好的朋友,他们二个比较熟悉点。我不知道海马干是不允许入境的。我上次曾经在白云机场入境也被查到携带海马干入境,被退运出去了,我上次听说下次再带就要交钱。我上次带了大约50千克退运了,我只知道被查到要交钱,我不知道那么多。上次也是给廖先生,后来他让我在香港给他,我没有给,我带回去了,这次我没有告诉我朋友帮忙带的这些是什么东西。另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对从埃及开罗乘坐MS958航班到白云机场,在白云机场口岸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这一事实供认不讳。曾供认被扣押的四个行李箱里面共95千克海马干制品为其所有,但其后翻供,只承认其携带的两个行李箱共45千克海马干制品为其所有,另外由其朋友EHAB和AHMED分别携带的行李箱共50千克海马干品分别是其朋友所有。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指控和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认定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走私海马干制品95千克入境的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默罕默德·萨克里与其同行的EHAB、AHMED携带了4个装有海马干制品的行李箱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均没有向海关申报;查获的海马干制品照片,证实EHAB和AHMED所携带的海马干制品与默罕默德·萨克里本人携带的2箱海马干制品在包装方式上完全一致;默罕默德·萨克里的认罪供述,证实EHAB和AHMED所携带的海马干制品均为其所有;证人EHAB和AHMED证言均一致证实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默罕默德·萨克里要求帮他携带装有海马干制品的箱子入境中国,并指认各自所携带的海马干品均为默罕默德·萨克里所有;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出具的查验作业单,证实默罕默德·萨克里曾于2015年8月13日携带两箱海马干入境,因是禁限物品而被退运;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动鉴字[2015]第377号鉴定报告,证实侦查机关送检的海马干制品为脊索动物门辐鰭亚纲海龙鱼目海龙鱼科海马属物种,总净重95千克;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侦查机关送检的海马干样品主要由棕海马和欧洲海马两个海马种组成,均被列为易危物种(VU),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保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95千克入境的事实。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海马干制品只有49千克,且并非用于出售牟利,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涉案物品价值的认定。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海洋鱼类承担《附录》中水生野生动植物种鉴定工作的机构,该所对其业务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具备当然的合法性、权威性。就本案而言,该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所检测的海马干品是中国传统的中药材,中药材批发市场对于这种规格的海马的报价是4000-6000元/公斤,各地普通商户的零售价则为批发价1.2-2倍。由于涉案海马干涉及的尺寸难以统计具体数量且属国外种群,在广州市场上并无相同类型海马干合法销售价格样本可以参照,因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并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就低确定涉案海马干价格为每公斤4000元,最终认定涉案总金额为38万元,该价值认定依据充分,客观合理。辩护人提出涉案海马干制品的价值认定不当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自首的认定。侦查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与EHAB、AHMED三人搭乘MS958航班从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选择查验岗位关员将其三人确定为重点查验对象并接受检查时亦未主动交代相关情况,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有关自动投案的要求,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默罕默德·萨克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满后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海马干制品95千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邵军锋审判员 唐军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藻诗邓玉清吴冬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