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东、陈会、朱光荣、张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朱东,陈会,朱光荣,张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04号申请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法人:苏大明。组织机构代码:70983520-8。地址:景谷县。被执行人朱东,男,傣族,1989年12月07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陈会,女,汉族,1967年08月29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朱光荣,男,傣族,1956年10月06日生,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张以艳,女,傣族,1991年12月06日生,现住景谷县。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东、陈会、朱光荣、张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5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于2016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朱东、陈会、朱光荣、张以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805.52元及承担自2015年0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并承担该案诉讼费人民币1151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县域内的金融、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朱东、陈会、朱光荣、张以艳有储蓄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朱东、陈会、朱光荣、张以艳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艾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