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谭家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家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24号罪犯谭家伦,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涵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家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后因漏罪,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莆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罪犯谭家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所判决的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8205.14元,并对赔偿总额41025.7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家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谭家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家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五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九点二分。二〇一四年、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谭家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家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