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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与章起业、徐正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章起业,徐正霞,黄国银,潮翠琴,方欢友,黄国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1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东洲路330号。负责人:何世霞,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起业。被告:徐正霞。系被告章起业之妻。被告:黄国银。被告:潮翠琴。被告:方欢友。被告:黄国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被告章起业、徐正霞、黄国银、潮翠琴、方欢友、黄国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章起业、徐正霞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被告章起业、徐正霞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章起业、徐正霞、黄国银、潮翠琴、方欢友、黄国秀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黄国银、潮翠琴、方欢友、黄国秀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6月13日,仍拖欠借款本金33734.24元及利息、罚息7204.32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六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734.24元及利息、罚息7204.32元(算至2016年6月13日止)和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章起业、徐正霞、黄国银、潮翠琴、方欢友、黄国秀确切的送达地址又不愿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823元,依法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江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结祥审 判 员  汪祝芬人民陪审员  汪秀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