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甘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359号。法定代表人许江峰。被执行人甘海军,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海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海军应支付理赔金人民币16998.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执行费1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海军有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3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