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3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彭国文彭某某与王校林王某某、张宝民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文彭某某,王校林王某某,张宝民张某甲,张树林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3887号原告:彭国文彭某某,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迁安市木厂口信用社职工,住迁安市。被告:王校林王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宝民张某甲,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张树林张某乙,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文彭某某诉被告王校林王某某、张宝民张某甲、张树林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国文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彭国文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凤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