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选青与孙哲、孙维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哲,陈选青,孙维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哲,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选青,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孙维堆,男,194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孙哲因与被上诉人陈选青、原审被告孙维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哲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