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小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036号被执行人黄小队。关于被执行人黄小队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通刑二初字第02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小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150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黄小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小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小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刑二初字第020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东华审判员 谢 菲审判员 柯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