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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夏文珍与严永刚、严永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文珍,严永刚,严永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文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鲁,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永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永青。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华,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文珍因与被上诉人严永刚、严永青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6)皖08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文珍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文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文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夏文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梦灵审 判 员  高 平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