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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行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807号原告曾某,女,199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嘉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进朗,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夏化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黄炳坤人民陪审员  杨铭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健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