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家焱与魏万仁、龚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焱,魏万仁,龚学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513号原告:宋家焱,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四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被告:魏万仁,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被告:龚学勇,女,汉族,1979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焱诉被告魏万仁、龚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家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学勇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家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焱撤回对被告龚学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喻惠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