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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宋家焱与魏万仁、龚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焱,魏万仁,龚学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513号原告:宋家焱,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生,住四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被告:魏万仁,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山川镇。被告:龚学勇,女,汉族,1979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焱诉被告魏万仁、龚学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家焱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龚学勇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家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家焱撤回对被告龚学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喻惠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