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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周华东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东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华东,绰号“华哥”,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矿山街道办事处锡局南区家委会散户1组。现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园居委会15组3栋102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7月16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华东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周华东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晚,杨益中(另案处理)认为张XX(另案处理)对其姐夫出言不逊,遂纠集了曾培、李嘉斯(均已判决)、罗运新、杨辉斌、吴明帅(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驾车来到冷水江市建新街附近找张XX理论。张XX亦纠集了被告人周华东及彭密勋(已判决)、彭正斌(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冷水江市建新街鑫盛建材城地段等候。后因双方协商未果,冲突升级,杨益中、曾培、李嘉斯、罗运新、杨辉斌、吴明帅等人遂持刀追砍周华东及张XX、彭正斌等人。周华东见状逃窜,后被曾培等人逼迫至鑫盛建材城传达室内。周华东为冲出围困,遂从传达室内捡了一根木棒与曾培等人对峙。后因对方人数较多,周华东不敌,被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告人周华东的损失暂定为轻微伤。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周华东在其位于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园居委会15组3栋102室的家中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周华东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廖配良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周华东及同案犯彭密勋、曾培、李嘉斯、同案人罗运新、彭正斌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东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周华东系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周华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华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前后两罪均系故意犯罪,犯前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华东系持械聚众斗殴。经查,周华东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虽积极参与,但未携带任何凶器,亦未持械与他人对砍。后周华东为摆脱围困,随手捡拾木棍与他人对峙。周华东的该对峙行为,既无持械伤害他人的主观犯意,又无持械与他人斗殴的客观行为,不应认定周华东系持械聚众斗殴。故公诉机关该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周华东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华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若谷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袁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亚辉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