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梅花与闫冬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梅花,闫冬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3608号原告:于梅花,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退休职工,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王蓉(与原告系母女关系),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旭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北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冬明,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北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278707-7。法定代表人:李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梅花诉被告闫冬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东民保字第001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闫冬明名下200000元整财产。2016年10月20日,原告于梅花申请对被告闫冬明名下银行定期存单续封。本院认为,原告于梅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闫冬明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玉华人民陪审员 范建民人民陪审员 于利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代书 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