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赣0321刑初74号被告人刘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莲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以莲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中旬至4月下旬,被告人刘某通过撬窗入户等方式,先后十三次在莲花县闪石乡、湖上乡、良坊镇等民宅、小卖部或超市实施盗窃。具体盗窃犯罪行为如下:1、2013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进入闪石乡李某家一楼小卖部盗取一条金圣香烟、硬中华二包、黄芙蓉香烟四包、利群香烟九包、软黄鹤楼六包,SOP手机一部,以及180元的现金。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58.5元。2、2016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进入湖上乡湖上村的彭某家盗窃IBM笔记本电脑一台、绿源电动车一辆、老虎钳两把,以及一元硬币十枚、老版十元钞两张。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14.5元。3、2016年4月8日前后,被告人刘某进入湖上乡江背村李某生家盗取带有猪生肖吊坠的金项链一条,铜锁一块、银元一枚,十元老版人人民币九张、十万元面额的民国纸币十张,硬币一百余元。经鉴定,被盗带有猪生肖吊坠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660元。4、2016年4月13日前后,被告人刘某进入湖上乡湖上村彭某安开的超市内盗窃了500余元的现金以及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两盒冰淇淋。经鉴定,被盗涉案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6元。5、2016年3月17日前后,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新田村的谭某玉家的小卖部,窃取130元现金以及五包黄芙蓉香烟、六包蓝利群香烟,三包白沙王,三包白沙香烟以及五瓶红牛饮料、四瓶八宝粥、一桶方便面。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2.5元。6、2016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采进入良坊镇井二村的王某梅家,盗得60元现金。7、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布口村贺某忠家,未发现有价值财物,在厨房内吃完饭后离开现场。8、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布口村王某虎家,盗取两个银手镯、三个银元、一个XXX头像的胸章以及一枚乾隆时期的铜币。9、2016年4月3日前后,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泉水村胡某秀的小卖部,盗取了100元左右的现金及两条芙蓉王香烟、两瓶八宝粥、两瓶牛奶饮料、一瓶橘子罐头。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80.2元。10、2016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富民村的谢某香家,盗取一个银手镯、一个银戒子、三枚银元以及一部黑色天翼手机。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天翼手机价值人民币108元。11、2016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良坊村的贺某泉家,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之后在房屋内电动车充电,天亮才离开。12、2016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良坊村的刘某元家,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将一瓶红酒打开酒盖喝了几口。13、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进入良坊镇谭某芬家,盗取了五十元老版人民币二张、银手镯四个、银手环两对、铜手环贰个、佛像玉佩一个,民国铜币一个、百合锁一副、镀金手环四个、镀金项链一条、香港硬币四枚、佛珠手链两串、鼠生肖牌一副。经鉴定,被盗的银手镯、银手环、银百合锁、铜手环、佛像玉佩、共计价值人民币705元。以上十三起作案,被告人刘某共盗取1290元现金以及价值9414.7元的财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进入闪石乡李某家一楼小卖部盗取一条金圣香烟、硬中华二包、黄芙蓉香烟四包、利群香烟九包、软黄鹤楼六包,黄色SOP手机一部,以及180元的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及手机价值人民币558.5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现金148元,SOP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刘某出生于1992年7月7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李雷雨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9早晨七点多,我看到李某家被盗了,一楼厨房不锈钢窗被撬坏了。(3)被害人李某、刘友生(两人系夫妻)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9日早晨,李某发现家里一楼防盗网被撬,大概丢了700元零钱,丢了一条金圣烟、硬中华二包,黄芙蓉四包,利群香烟九包,软黄鹤楼六包。sop手机一部等物。(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我撬窗进入闪石乡街面上一栋房屋一楼开的小卖店,偷了180多元的零钱,一部按键手机以及一条金圣烟、十多包香烟,之后逃离现场。偷了的烟及面值一元以上的钱被我用了,其余的放在我电动车的后备箱。刘某对闪石乡江南村李某家小卖店进行了现场指认。(5)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21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一条金圣香烟价值105元、二包硬中华香烟价值82元、四包黄芙蓉香烟价值92元、九包利群香烟价值130.5元、六包软黄鹤楼价值价值99元,一部sop手机价值50元,合计558.5元。(6)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李某黄色直板手机一部、五角纸币42张,五角硬币78枚、一元硬币88枚。(7)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刑)勘[2016]322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李某家被盗现场的情况,其家一楼为小卖部,二楼为提供家庭生活的场所。2、2016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湖上乡湖上村的彭某家盗窃IBM笔记本电脑一台、绿源电动车一辆、老虎钳两把,以及一元硬币十枚、老版十元钞两张。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514.5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绿源电动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老虎钳两把、一元硬币十枚、老版十元钞两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小兰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3日上午,我发现姐夫彭某家被盗走了一辆电动车、一些硬币、两把老虎钳以及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3月份晚上10点多,我撬窗进入湖上乡湖上村一栋三层房屋,盗取了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几张老版十元钞,数枚硬币,两把老虎钳,一辆黑色绿源电动车等物。我将装有电脑的书包藏在湖上村莲吉公路旁一栋未建好的红砖房内。刘某对湖上乡湖上村彭某家进行了现场指认。(3)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21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一台I**笔记本电脑价值400元、一辆绿源电动车价值2104.5元、两把老虎钳价值10元,合计2514.5元。(4)提取笔记本现场照片3张,证实刘某指认笔记本电脑藏匿地点及提取情况。(5)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电动车一辆、笔记本电脑一台、大老虎钳一把、小老虎钳一把、一元硬币十枚、老版十元钞二张给李小兰。3、2016年4月8日前后,被告人刘某使用老虎钳剪断湖上乡江背村李某生家一楼不锈钢窗栏后,进入屋内盗取带有猪生肖吊坠的金项链一条,铜锁一块、银元一枚,十元老版人人民币九张、十万元面额的民国纸币十张,硬币一百余元。经鉴定,被盗带有猪生肖吊坠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660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现金100元,老版十元人民币九张及中华民国纸币十张。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李某生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9日,我发现家里被盗了一根带猪生肖吊坠的金项链,一块铜锁、一块小铜镜、一块银元、十张面值十万元的民国纸币,九张以前流通的10元人民币、100多元零钱等物。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照片,供述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多,我驾驶偷来的电动车来到湖上乡江背村,用老虎钳撬窗进入路边一栋三层房屋,盗窃了二十元左右的零钱一根带猪生肖的金项链、一块铜锁、一枚银元,九张老板十元的、十张面值十万元的民国纸币,一百元左右的硬币。其中银元、带猪的金项链、铜锁用一个塑料袋装好,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刘某对湖上乡江背村李某生家进行了现场指认。(3)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李某生老版十元人民币九张、中华民国纸币十张、一元硬币70枚、五角硬币60枚。(4)[2016]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带猪生肖的吊坠金项链价值4660元。(5)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刑)勘[2016]41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李某生家被盗现场情况。4、2016年4月13日前后,被告人刘某采取爬窗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湖上乡湖上村彭某安开的超市内盗窃了500余元的现金以及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两盒冰淇淋。经鉴定,被盗涉案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6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现金234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彭某安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我发现家里超市收银台内的五、六百元现金和一包软中华、一包硬中华被偷了,以及冰淇淋两盒等物。(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爬窗进入湖上村三岔路口处一房屋的一楼超市,盗取了500元零钱、一包软中华、一包硬中华。刘某对湖上乡湖上村彭某安家超市进行了现场指认。(3)[2016]21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一包软中华香烟价值59元、一包硬中华香烟价值41元、两盒冰淇淋价值6元,合计106元。(4)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彭某安十元钞6张,五元钞4张,一元钞4张,一元硬币120枚,五角纸币60枚。(5)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刑)勘[2016]418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彭某安家被盗现场情况。5、2016年3月17日前后,被告人刘某使用铁棍撬开位子良坊镇新田村的谭某玉家开设的小卖部的门锁后,进入小卖部内窃取130元现金以及五包黄芙蓉香烟、六包蓝利群香烟,三包白沙王,三包白沙香烟以及五瓶红牛饮料、四瓶八宝粥、一桶方便面。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82.5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现金50元、白沙王香烟一包等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谭某玉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7日,我丈夫王乐平发现家里的小卖铺被盗现金130余元,还有五包黄芙蓉香烟、六包蓝利群香烟,三四包白沙王,三包白沙香烟以及五瓶红牛饮料、四瓶八宝粥、一桶方便面。(2)证人王某峰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17日上午9点,王乐平今天告诉我他家被撬了。(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照片,供述: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在良坊镇新田村路段左侧一家小卖店,偷了黄芙蓉王香烟五包、蓝利群香烟六包、硬中华一包、红金圣香烟七包、白沙王三包、白沙香烟三包以及五瓶红牛、四瓶八宝粥、一桶方便面及135元左右的零钱。刘某对良坊镇新田村谭某玉家小卖店进行了现场指认。(4)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21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五包黄芙蓉香烟价值115元、六包蓝利群香烟价值87元,三包白沙王香烟价值23.1元,三包白沙香烟价值15元、五瓶红牛饮料价值25元、四瓶八宝粥价值14元、一桶方便面价值3.4元,合计282.5元。(5)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王乐平白沙王香烟一包、红金圣烟一包、50元硬币。6、2016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刘某采取翻墙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良坊镇井二村的王某梅家,在一件女士衣服口袋内盗得6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梅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0日左右早晨,我发现六七十元现金被偷了。(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爬墙进入良坊街一栋房屋,偷得60元现金。刘某对良坊镇良坊商业街王某梅家进行了现场指认。7、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良坊镇布口村贺某忠家中打算实施盗窃,但未发现有价值财物后,在厨房内吃完饭后离开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贺某忠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我起床后发现前一天晚上厨房来了贼,但没有丢失物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多,我进入良坊镇布口村莲吉路旁一栋一层的小屋,未找到有价值的财物,就在小屋隔壁的厨房炒菜吃,之后离开现场。刘某对良坊镇布口村贺某忠家的小屋进行了现场指认。8、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翻过围墙用老虎钳剪断良坊镇布口村吉莲公路旁的王某虎家的不锈钢窗栏后,进入屋内盗取两个银手镯、三个银元、一个XXX头像的胸章以及一枚乾隆时期的铜币。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XXX像章一枚、清朝铜币一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王某光、王某虎(两人系父子关系)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家里被盗了两个银手镯、三个大洋、一个XXX头像的勋章以及一枚乾隆时期的铜币。(2)被告人刘某的陈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4月初的一天,我进入布口村莲吉路旁一栋带围墙的三层新房,盗取了两个银手镯、三四个银元、一个XXX头像的胸章以及一个乾隆时期的铜币。刘某对良坊镇布口村王某光家进行了现场指认。(3)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王某光家属XXX像章一枚、清朝铜币一枚。9、2016年4月3日前后,被告人刘某用老虎钳剪断良坊镇泉水村胡某秀开设的小卖部不锈钢窗栏后,进入小卖部内盗取了100元左右的现金及两条芙蓉王香烟、两瓶八宝粥、两瓶牛奶饮料、一瓶橘子罐头。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80.2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现金55元,黄芙蓉王香烟一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某秀、廖某龙(两人系夫妻关系)的陈述,证实其家在泉水村靠近莲吉公路旁有个小卖部,2016年4月2日晚被偷了两条芙蓉王、两瓶八宝粥、一瓶橘子罐头、两瓶牛奶饮料及其他零食,一个塑料桶内有150元左右的零钱。(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照片,供述:2016年4月初的一天,我进入良坊镇泉水村路段一个沙场旁边的一栋房屋一楼有小卖店,拿了2条芙蓉王香烟、2瓶八宝粥、2瓶牛奶饮料、1瓶橘子味罐头及一些零食。并偷得100元左右的零钱。刘某对良坊镇泉水村胡某秀家进行了现场指认。(3)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21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两条芙蓉王香烟价值460元、两瓶八宝粥价值7元、两瓶牛奶饮料价值9元、一瓶橘子罐头价值4.2元,合计480.2元。(4)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胡某秀黄芙蓉王香烟一条、一元硬币40枚、五角硬币20枚、五角纸币10张。(5)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刑)勘[2016]403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胡某秀家被盗现场的情况。10、2016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刘某用老虎钳剪开良坊镇富民村的谢某香家一楼窗户两根不锈钢窗栏,进入屋内盗取一个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三枚银元以及一部黑色天翼手机。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天翼手机价值人民币108元。经公安机关扣押、发还被害人黑色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李某明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晚,谢某香家被盗了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等物。(2)被害人谢某香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我接到电话说我家被盗了。我从外地回来后发现家里被盗了一只银手镯及一个银戒指,以及一部黑色触屏手机、三枚银元。(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撬窗进入良坊镇富民村马路旁有一栋三层的新房子,盗得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一个屏幕破损的黑色天翼手机,三枚银元等物。刘某对良坊镇富民村谢某香家进行了现场指认。(4)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29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黑色天翼手机价值108元。(5)莲花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谢某香黑色手机一部等。11、2016年4月10日前后,被告人刘某用老虎钳剪开良坊镇良坊村的贺某泉家一楼客厅的不锈钢防盗网后,进入屋内翻找财物,但未发现有价值的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谭某萍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0日,我听贺某泉说他家隔壁的新房屋被人剪断了不锈钢,有人进入盗窃,但没有贵重物品的损失。(2)被害人贺某泉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0日早上,我发现我儿子贺某平家里被盗了。(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我撬窗进入良坊镇加油站附近一贴白色瓷砖的房屋内,经翻找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刘某对良坊镇良坊村贺某泉家进行了现场指认。(4)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刑)勘[2016]41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贺某泉家被盗现场情况。12、2016年4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用老虎钳剪开良坊镇良坊村的刘某元家不锈钢窗栏后,进入屋内,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后,打开一瓶红酒喝了几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元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1日发现家里被盗了。一瓶红酒被打开了。(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现场照片,供述:2016年4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我撬窗进入良坊中学路口一栋带有围墙的房子,拿了一瓶红酒喝了几口。刘某对良坊镇良坊村刘元凤家进行了现场指认。(3)莲花县公安局莲公(刑)勘[2016]426号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刘某元家被盗现场情况。13、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采取撬窗入户的手段,进入位于良坊镇加油站斜对面的谭某芬家,盗取了五十元老版人民币二张、银手镯四个、银手环两对、铜手环贰个、佛像玉佩一个,民国铜币一个、百合锁一副、镀金手环四个、镀金项链一条、香港硬币四枚、佛珠手链两串、鼠生肖牌一副。经鉴定,被盗的银手镯、银手环、银百合锁、铜手环、佛像玉佩、共计价值人民币705元。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谭某芬50元老版人民币两张、银手镯四个、银手环两对、铜手环两个、佛像玉佩一个,民国铜币一个、百合锁一副、镀金手环四个、镀金项链一条、香港硬币四枚、佛珠手链贰串、鼠生肖牌一副。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谭某芬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2日至5月6日期间,被偷了一对小孩子的银手镯、一对小孩子的银脚环、几张老版的五十元人民币、两个带铜的黄手镯、一块佛像玉佩、一枚铜币、一条小孩挂的银百合锁、四个黄色手环、一条黄项链、四枚香港硬币、两串佛珠、一块红色的鼠生效牌、一个大的银手镯、三个银白色手镯等物品。(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我在撬窗进入良坊镇加油站斜对面的一户人家,先后盗取两对小孩带的银手环、一个大的银手镯、三个宽的带花纹的银手镯、一对铜手环、一个带红色丝带的佛像玉佩、一枚民国铜币、一付带银项链的百合锁,四枚香港硬币、两张老板五十元纸币,还有一块鼠生肖牌、两串佛珠等物品。盗窃的物品藏在良坊镇布口村的松树林里。(3)莲花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29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的银手镯、银手环价值共计349元,银百合锁价值180元,铜手环价值16元,佛像玉佩价值160元,共计705元。(4)莲花县公安局提取银手环等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并发还谭某芬50元老版人民币两张、银手镯四个、银手环两对、铜手环两个、佛像玉佩一个,民国铜币一个、百合锁一副、镀金手环四个、镀金项链一条、香港硬币四枚、佛珠手链贰串、鼠生肖牌一副。综上,被告人刘某共实施盗窃13起,盗取现金1290元,所盗电动车等财物价值9414.7元。另查明,1、2016年4月20日晚,良坊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刘某形迹可疑,经盘问和检查,在其所推的电动车后备箱发现大量可疑财物,后将刘某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刘某供述了自己多次盗窃的事实。2、2011年6月25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0元。于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3、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手套两双以及手电筒一支,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莲花县公安局良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莲花县看守所的谈话教育记录、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证实2016年4月20日晚,良坊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刘某准备推路边一辆电动车,形迹可疑,经过现场盘问和检查,民警在电动车后备箱发现大量可疑财物,后将刘某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刘某供述了自己多次盗窃的事实。(2)莲花县司法局路口司法所出具的证明、江西省赣江监狱狱政管理科证明,证实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000元,经减刑,于2015年10月2日执行期满予以释放。(3)作案工具照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刘某实施盗窃使用的手套两双以及手电筒一支,并已随案移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所盗部分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被害人,挽回了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所盗其余财物,应予继续追缴。所使用的盗窃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非法所得的财物,退赔被害人。三、盗窃工具手套两双以及手电筒一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海平审 判 员 贺文娟人民陪审员 贺东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欧阳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