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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开英、徐兴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开英,徐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岱,公司董事长。公司住址:巧家县白鹤滩镇过境路。被申请执行人陈开英,女,生于1962年6月3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徐兴明,男,生于1965年8月27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开英、徐兴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陈开英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金500000.00元、利息223992.00元,合计723992.00元;案件受理费5520.00元,被告陈开英自愿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开英、徐兴明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陈开英、徐兴明已将案款和案件受理费84647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巧家县大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执行费10810.00元已缴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高天崇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书记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