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00291号原告: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负责人:鄢某,系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某某村委会与某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某某村委会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鄢某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村委会诉称:被告因经办企业租赁了原告的土地9.647亩,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以每亩40000元的价格将9.647亩土地一次性割根转让给了被告,被告至今未付土地转让款。2013年底,部分村民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违法,要求解除协议,原告也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政策,且被告也未支付土地转让费,故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无效。原告某某村委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一份,证明了土地转让的相关情况。2、某某村86位村民联名情况反映一份,证明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属非法行为的情况。被告某某公司负责人鄢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当事人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证据:原告提交的1、原、被告2006年11月16日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一份。2、某某村86位村民联名情况反映一份。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2002年10月8日,时任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鄢某,在某某村开办了汉中某某植物化工有限公公司,鄢某任公司负责人。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约定将某某公司所占的土地9.647亩,以每亩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采用走账、抵帐等方式付清了2.6亩土地转让费106000元,另外7.047亩土地转让费271380元,被告仍采用走账、抵帐等方式于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月27日两次清交了土地转让费51380元,下欠的土地转让费22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2013年底原告以部分村民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程序及实体均违反法律和政策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无效。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土地性质系某某村村民集体所有。原、被告签订《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时没有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权有偿转让协议》内容所涉及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在原告直接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与法不符,应当首先找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善庆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