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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7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章映剑与浙江隆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映剑,浙江隆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155号原告章映剑,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浙江隆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绪丰。原告章映剑诉被告浙江隆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章映剑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映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映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章映剑负担。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