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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郑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郑小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42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新村88号。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妹,女,该公司物业服务中心客户助理。被告:郑小花,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被告郑小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艳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淑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