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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豪德机械配件厂、宁波北仑中正博远几点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豪德机械配件厂,宁波北仑中正博远几点设备有限公司,周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52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豪德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孙马村。代表人:娄勇坚,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中正博远几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崂山路8号3号楼206-6室。被执行人:周芳华,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豪德机械配件厂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中正博远几点设备有限公司、周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北仑中正博远几点设备有限公司、周芳华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2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