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与杜定成、李保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杜定成,李保珍,付武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5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76587171D,住所地:富源县中安街道文化路13-25号。负责人:刘会超,该支行行长。被告:杜定成,男,彝族,1971年8月8日生,住富源县。被告:李保珍,女,彝族,1973年2月l日生,住富源县,系被告杜定成之妻。被告:付武权,男,彝族,1981年10月18日生,住富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与被告杜定成、李保珍、付武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孔乔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