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玲与夏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夏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陈玲。被执行人夏松林。陈玲与夏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民初1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松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松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松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