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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红利、王恒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王红利,王恒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3212号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大西路367号。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爱梅、蒋健,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红利。被告王恒扬。委托代理人王红利,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78********,住址同上。(系其子)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利、王恒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爱梅、蒋健,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共结欠物业费1693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112元。两被告共同辩称,欠物业费16931元是事实,但原告未履行好小区管理责任,造成小区内乱搭乱建现象严重、交通不便,尤其是23幢105室业主的违章建筑,造成我家房屋开裂、下沉等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镇江市正太·悠然居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两被告系正太·悠然居23幢106室业主。2010年1月6日被告办理入住手续。当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1)物业费单价1.5元/平方米;(2)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物业费;(3)期满后10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2013年2月1日起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物业费至今,被告累计欠缴物业费计16931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特具此状,诉请法院依法判决。2013年2月1日起,两被告以小区内乱搭乱建现象严重,23幢105室业主的违章建筑造成其房屋开裂、下沉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计1693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两被告应当缴纳2013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的物业费,鉴于原告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小区内乱搭乱建现象较多,酌情减免两被告20%物业费,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物业费13544.8元。至于两被告提出23幢105室业主的乱建造成其房屋开裂、下沉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利、王恒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54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元,原告负担22元,两被告共同负担9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世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