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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3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君,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武君。被执行人:刘丹。本院在执行武君与刘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