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3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君,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武君。被执行人:刘丹。本院在执行武君与刘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