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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0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波,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芜湖市鸠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鸠劳人仲裁字第0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7375元,已执行到0元。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鸠劳人仲裁字第0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程文广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