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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姜小敏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姜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监6号原审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州市浙南鞋料市场C区66号。法定代表人:叶定慰,总经理。原审被告:姜小敏,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审原告温州市利宇鞋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姜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4日作出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叶 珺审判员 杜玉明审判员 李 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