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与福州美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丰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福州美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丰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3135号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敖江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766178873Y。法定代表人陈躬龙,执行董事。诉讼代理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州美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敖江工业园区内福州立康综合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9599164XU。法定代表人林哲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丰姿,女,汉族,1990年6月4日出生,住连江县。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美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丰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龙强农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