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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与杭州文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杭州文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545号原告: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418837965,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溪镇泰山村10组103号。法定代表人:朱来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锋,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文开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845944236,住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山北村。法定代表人:张献献,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文开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杭州正菊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