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绪东与王惠轩、吴晓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绪东,王惠轩,吴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94号申请执行人朱绪东,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惠轩,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吴晓莉,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惠轩、吴晓莉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7345元(其中执行标的46744元、执行费6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