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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4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睿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睿,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4198号原告:李睿,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刚,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号。原告李睿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刚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1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2014年10月左右,原告离开被告的公司,被告拖欠原告工资8150元。共计欠原告12150元。被告承诺2014年底偿还。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来院请求判如诉请。被告李刚未到庭应诉,也未出具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借条,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此对原告递交的上述证据,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告愿意承担原告的工资815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睿人民币12150(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定于2014年内归还。如到期未归还,李睿可提交至人民法院诉讼”。至今,被告仍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借条证实被告自愿承担偿还原告的工资8150元及借款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至今仍未清偿上述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150元的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睿借款12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元,由李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文心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