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爱武申请执行杨波、胡勇、田苗苗、上官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武,杨波,胡勇,田苗苗,上官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武,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波,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胡勇,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田苗苗,女,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上官朝梅,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爱武申请执行杨波、胡勇、田苗苗、上官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苗苗与本案实际借款人身份不一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21执867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