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10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素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381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凤、胡雯娟,公司员工。被告:虞素芳,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现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邵秋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城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