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朝红与岳西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朝红,岳西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朱朝红。被执行人:岳西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鹅广场4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陈海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8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2886.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助理审判员 金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