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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爱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赵爱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东环路63号。负责人:刘光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金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爱平,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荣昌,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赵爱平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因与被上诉人赵爱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魏文联审判员  常 青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