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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文翰与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翰,林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056号原告:马文翰,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肥城市。被告:林瑞,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翰诉被告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文翰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文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