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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青海万和同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福元、冶熊梅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万和同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福元,冶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218号申请人青海万和同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被执行人马福元,男,回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系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南路。被执行人冶熊梅,女,回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马福元之妻。申请人青海万和同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福元、冶熊梅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福元、冶熊梅给付申请人青海万和同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300万元,给付2015年1月7日至付清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共计507.1813万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福元、冶熊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青海万和同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福元、冶熊梅承担案件执行费3.389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海昆玉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玉镯、抓件、牌子等相关玉制品正进行拍卖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被申请人507.1813万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祁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