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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云清与代德云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云清,代德云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云清,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全,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德云,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英(代德云之女),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上诉人蒋云清因与被上诉人代德云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云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 玲审 判 员  王建强代理审判员  聂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晓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