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华诉讷河市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讷河市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中生,讷河市通江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阳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上诉人李华因与被上诉人讷河市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字1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