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4768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与柯海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柯海棉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768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木材市场。经营者:尤建荣,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柯海棉,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洞头县,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柯海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海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柯海棉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柯海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尤氏木材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费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