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0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凯与王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王永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初1049号原告赵凯,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涿鹿县。被告王永庆,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怀来县。原告赵凯与被告王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永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一次性从原告处借款90000元,借期三个月,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永庆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被告王永庆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赵凯借现金9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永庆向原告赵凯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凯借款9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王永庆负担。如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