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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9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戴某、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戴某,戴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任某与戴某、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880号原告任某,男,49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被告戴某,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被告戴某甲,女,51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戴某、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依法收取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承担。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