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9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戴某、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戴某,戴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任某与戴某、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929民初880号原告任某,男,49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被告戴某,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被告戴某甲,女,51岁,汉族,个体,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戴某、戴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依法收取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承担。审判员 纪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